万州经开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武装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府发〔2013〕12号)和重庆市万州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择优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通知》(万州编办发〔2013〕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考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考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采取公开考试、考核加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二、招考范围及对象
(一)已到区安置办报到,2012年冬季退役时已选择改革后新政策安置,符合由区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条件的“四类人员”,包括: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4、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以下简称选择按改革后新政策安置的“一类人员”)
(二)已到区安置办报到,2012年冬季退役时自愿选择按入伍时有关老政策安置,符合万州区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即:2012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2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12年义务兵及士官,且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自主就业金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已安置到中央属、市直属单位和企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考单位及人数
(一)“一类人员”公开招聘财政拨款(含差额)事业编制单位工勤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29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人数如下:(详见附件)
(二)“二类人员”公开招聘财政拨款(含差额)事业编制单位工勤人员6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人数如下:(详见附件)
五、公开招考办法
(一)报名
1、考生报名时持本人《退伍证》、身份证、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登记照片2张以及加分的有关材料,经区民政局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由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50元/科。
2、报名时间:2013年9月12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5:00,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3、报名地点:区政府418房间(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2号)。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分卷合堂考试。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分“综合基础知识”和“管理基础知识”两科。其中“综合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管理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考试分别采用A、B两套不同试卷。
六、加分
(一)“一类人员”: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以下条件加分:
1、加分原则
以服役期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的子女退役士兵身份其中之一作为“四类人员”基本安置条件的不加分;在满足基本安置条件,同时又具备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
2、加分办法
(1)军龄。以服役12年为基本安置条件,每超一年加1.5分;以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的子女退役士兵,其中一项为基本安置条件,从服役第三年起,每超一年加1.5分。加分以整年度计算。
(2)立功
①平时立功。
一等功加4分;二等功加3分;三等功加2分;可累计加分,此奖励只限于个人奖励,集体立功不在加分范围。
②战时立功。
一等功加4.5分;二等功加3.5分;三等功加2.5分;可累计加分,此奖励只限于个人奖励,集体立功不在加分范围。
(3)受奖
①军委四总部、大军区授予的战时“荣誉称号”加10分、平时“荣誉称号”加8分,可累计加分。
②优秀士兵(士官)加0.5分;可累计加分。
③被国家各部委(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0.5分。可累计加分。
④战时嘉奖2分;平时嘉奖1.5分;可累计加分。此奖励只限于个人奖励,集体受嘉奖不在加分范围。
⑤优秀党员0.5分。可累计加分。
(4)残疾军人。
①因公残疾军人。
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军人。5级伤残加5分;6级伤残加4分;7级伤残加3分;8级伤残加2分。
②因病残疾军人。
因病被评为5、6级伤残军人。5级伤残加4分;6级伤残加3分。
③战时残疾军人。
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军人。5级伤残加5.5分;6级伤残加4.5分;7级伤残加3.5分;8级伤残加2.5分。
(5)烈士子女
退役士兵系烈士子女的加10分。
(6)高原以及其它艰苦边远地区服役
部队驻地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高原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的实行按服役年限加分。高原地区每服役1年加0.8分;艰苦边远地区按一类地区每服役1年加0.5分、二类地区每服役1年加0.6分、三类地区每服役1年加0.7分、四类地区每服役1年加0.8分。加分以整年度计算。
(7)参加国内重大救援
参加98年抗洪抢险和08年5.12抗震救灾等类似救援行动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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